1、各出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发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剖析后挑选成熟可靠的湖南废气处理工艺路线。
2、关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选用冷凝(深冷)收回技术、变压吸附收回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收回运用,然后辅佐以其他管理技术完成合格排放。
3、关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选用吸附技术收回有机溶剂或热力燃烧技术净化后合格排放。
4、关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收回价值时,应选用吸附技术;无收回价值时,宜选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选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燃烧技术等净化后合格排放,并且不对周边敏感维护方针发生影响。
6、连续出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纳收回运用或燃烧方法处理,间歇出产的化工企业宜选用燃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选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主要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纳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升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备可选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装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选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标准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最后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装备便于采样的设备。严格操控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兼并。